12月1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通知,為有效支撐《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國令第761號)實施,經研究,決定將GB 42590—2023《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國家標準主要條款實施日期由2024年6月1日提前至2024年1月1日。
1范圍、2規范性引用文件、3術語、定義和縮略語、4.1電子圍欄、4.3應急處置、4.4結構強度、4.5機體結構、4.6整機跌落、4.7動力能源系統、4.9防差錯、4.10感知和避讓、4.12電磁兼容性、4.13抗風性、4.14噪聲、4.15燈光、4.16標識、4.17使用說明書、5.1電子圍欄、5.3應急處置、5.4結構強度、5.5機體結構、5.6整機跌落、5.7動力能源系統、5.9防差錯安全試驗、5.10感知和避讓、5.12電磁兼容性、5.13抗風性、5.14噪聲試驗、5.15燈光、5.16標識、5.17使用說明書、6標準的實施。
4.2遠程識別、4.8可控性、4.11數據鏈保護、5.2遠程識別、5.8可控性、5.11數據鏈保護、附錄A(規范性)遠程識別。
《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安全要求》是我國民用無人機領域首項強制性國家標準,是《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支撐標準,但先于條例發布,適用于除航模之外的微型、輕型和小型民用無人機,提出了電子圍欄、遠程識別、應急處置、結構強度、機體結構、整機跌落、動力能源系統、可控性、防差錯、感知和避讓、數據鏈保護、電磁兼容性、抗風性、噪聲、燈光、標識、使用說明書等17個方面的強制性技術要求及相應的試驗方法。
國標可以有效指導研制單位設計生產、規范檢測機構合規檢測和保障使用者安全使用,有利于進一步筑牢民用無人機產品安全底線,貫徹民用無人機管理要求,促進民用無人機產業健康發展。
與此同時,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對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召回管理》公告。
據市場監管總局消息,根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現就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召回管理相關工作公告如下:
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的召回工作依據《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執行。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者、進口商對其產品安全負責,確認產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進口缺陷產品,通知其他經營者停止經營。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全國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召回工作。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影響范圍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確認產品存在缺陷但生產者、進口商未實施召回的,由市場監管總局責令其實施召回。
本公告所稱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依據《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分類。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